◆何為共同契約?
政府採購法第93條:
規定各機關得 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 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契約廠商已有跟政府簽約:
政府委託台灣銀行辦理併與投標合格的廠商已簽屬共同供應契約,機關若想採購共同品項部分可以按著需求跟合適的廠商下訂共同供應契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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